事实上,“嫖宿幼女罪”本身就是一个荒唐的罪名,它等于变相消解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等法律原则。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成年男子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知其不满14岁,均以强奸罪论”。即无论何时何地何原因,成年男子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都应以前者“故意侵犯”视之。而1997年修订《刑法》时所增加的这条“嫖宿幼女罪”,等于在一部法律里制造了两个概念,人为地混淆和模糊了法律界限。
“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实质上等于将被侵犯的幼女简单而粗暴地分为了两类,一类是“自愿”的,一类非自愿或被蒙骗、被强迫的,这里不仅无视了相当一部分幼女或因为不幸家庭、或因为社会环境等种种因素,被逼迫或受引诱出卖肉体的社会现实,更是对被嫖宿幼女的一种伤害。
无论从法理还是实际操作层面上,“嫖宿幼女罪”都是一种荒唐的罪名,甚至本身就是一种对法律的“侮辱”,在危害社会风化和公共秩序的同时,也势必引发相关的司法腐败,亟待废除。
'/>律师是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按理说接受委托时不应戴道德眼镜的,可竟没有一个律师愿为这些人辩护,可见嫖宿幼女者有多大的民愤,连律师都避之惟恐不及了!律师是有拒绝委托之权利的,是否接受委托是律师的自由。律师可以有自己的原则和道德准则,有选择或拒绝为谁辩护的权利,谁也不能强迫他们必须为谁辩护。虽然律师有权拒绝委托,也许这种拒绝还能赢得民众的热烈掌声。但我认为,这种拒绝也许是不专业的,律师在心理上不必对“为嫖宿幼女者辩护”有什么道德障碍,不该将“为嫖宿幼女者辩护”与维护正义对立起来。
一位名律师曾说过:律师既不是正义的天使,也不是魔鬼的化身。如果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圆满完成当事人的委托,那他就是值得尊敬的律师。正因为如此,《律师法》在强调律师的职责时将“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放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前面。
随着法治理念的普及,已经很少有人认为“律师为恶人辩护”就是不道德或是帮凶了。首先,未经法庭审判谁也不能给嫌疑人定罪,即便最终被裁定有罪,因为有律师的参与和辩护,该裁定也是“建立在经过最细致的调查之后获取的坚实可信的证据基础上”;其次,即使是恶人,他也有一些法律权益,这些权益不能因为恶人的标签而被剥夺。想想,如果我们连罪大恶极者的权益都予以保障,还有谁的权益不会得到呵护?具体到嫖宿幼女案中,既有事实都是警方、检方通过媒体披露的,事实是否如此,还需法院审判。
所以,在法律框架内为涉嫌嫖宿幼女者辩护与道德与否没有关系,而是实现正义必要的程序。舆论可以对嫖宿幼女者充满义愤,但职业律师不该如此,而应秉持法律精神与法律程序行事。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毕竟,时间燃尽了伤者心中的希望之火、销蚀了民众心中的热望之光、吞噬着公权与法律承载的正义之花。贵州习水,这个早就因“四渡赤水”而承载太多历史重任的县城,这一次却因触目惊心的“嫖宿幼女事件”,而在各类媒体的报道、评论裹挟下跳跃在舆论的风口浪尖。“幼女”、“官员”、“嫖宿”……这些关键词足以构成一个情绪纷杂、想象无限、激愤膨胀的公共事件,而公共舆论形成的巨大压力也足以让这些“公职人员”付出沉重代价。
以历史的眼光看待,“习水幼女悲剧”不过是诸多类似悲剧的又一个翻版,偌大一个国家、复杂的社会转型,各种非正常的、触及各类底线的悲剧,这绝不是第一个,也不可能是最后一个。“从重从严惩处”至多还人心一个公道、还伤者一份安慰,只要“恶之果”的孽种及其土壤依然健在,我们的孩子、那些孱弱的生命个体,就始终游弋在底线滑落的边缘。
“恶之果”何以结出?“习水幼女悲剧”的来龙去脉道破一切。
“恶之果”种于2007年下半年,组织者长达数月的铤而走险却安然无恙,不同官员、公职人员的纷至沓来、饿虎扑羊却逍遥法外。在“恶之果”的萌芽乃至成长阶段,罪恶无人问津、无法无天,仿佛在这里,在这座县城,权力突然失控了——— 权力的监督不见了,社会的监督失效了,舆论的监督睡眠了——— 直到极其幸运地得到省级高官的批示才峰回路转。“权力失控”可以是“权力肆意侵犯私权”,也可以是“权力缺位,拒绝监督”。有着这些“丰沛的土壤与养料”,“恶之果”何能不“茁壮成长”?
不仅仅是这些。进一步考察,会发现“权力失控”的左右还有“公共治理落后”的“阳光雨露”。在信息社会,作为提供公共品的公权机构,有责任与义务建立完善的机制,以便了解社情民意并作出积极回应与反馈。但在这里,这座县城,仿佛公共治理出现真空——— 长达半年的民间热议始终进不了执法机关“法眼”,任凭沸沸扬扬的传言扶摇直上,这一切如果不是公权机构捕捉社会信息的能力低下,就是严重脱离社会实际的官僚化气息严重。
在社会层面,“习水幼女悲剧”暴露出一个不小的“辍学、逃学群体”,而这些群体的背后莫不是家庭、关爱的缺失。于是,在这样一个自生自灭的群体中,逐渐形成一种游离于学校、家庭、政府的“少男少女懵懂江湖”,“懵懂江湖”在一种原始的、古老的丛林法则下结出一个个开始畸变的精神世界。没有关照、没有制约的这种刚刚开始畸变的“懵懂江湖少年”,要么成为潜在的受害者,要么成为悲剧的制造者或帮凶。
“习水幼女悲剧”的背后,若隐若现地呈现出一种“秩序的真空状态”:从权力监督、公共治理到“懵懂江湖的社会关照”,社会治理秩序在结构上出现立体化、多层面的薄弱甚至空白,这是比幼女悲剧更可怕的秩序之忧,因为这种秩序之忧绝非仅在习水一地。
“习水幼女事件”不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或社会事件,其背后的“秩序之忧”是更多“恶之果”的生存土壤,皮之将存,毛必附焉!
'/>在“习水性侵幼女案”中,有至少6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涉案。受害者中,未满14岁的幼女有3名,其余受害者均未满18岁。面对这样一起人伦悲剧,即使用“丧尽天良”、“令人发指”来形容涉案人员,都不嫌过分。
习水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袁云勤说:“我们都是为人之父,如果我们的女儿被别人这么搞,我们的感受会怎么样?”这样惨烈的设问,恐怕为人父母者,连想都不敢想——似乎仅假设出这么一个恐怖问题,都是一种罪过。
所以我们理解,为何说此案性质之恶劣“比杀死几个人还严重”;我们也体谅遵义市政法委书记杨舟作出“必须依法体现从严、从重原则”指示时的心情。但恐怕这只是他一时的激愤之言,未必能兑现于案件审判之中。现实语境中,习水案会否遭遇莫名的司法尴尬和“正义尴尬”,公众并不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这不光是指领导的办案指示所折射的司法程序尴尬。因为相较而言,在一般民众心里,这种尴尬基本可忽略不计。不能怪罪民众不讲程序正义,否则就如责备饥民“不食肉糜”一样荒谬。假如苛责于此,习水案或许就不会闯入我们视野。因为此案的进展,正源于更高一级领导批示的结果。不知这算不算对司法的无情嘲弄。所以,在司法不公、权大于法导致的实质正义迟迟不至的情势下,民众会根据经验,两害相衡取其轻——领导批示若能带来实质正义,人们同样如获至宝。
公众真正担心的是,此案的审理遭遇实质正义的尴尬,而这种担心并不多余。因为“习水性侵案”现被定性为“嫖幼案”,并以“嫖宿幼女罪”而非“强奸罪”起诉当事人。甚至从当地检察院某检察长的谈话中都能听出,涉案者其实构成强奸罪,一经核实且情节严重,完全有无期徒刑、死刑的适用余地。但若以嫖幼罪定性,而且不能由中级法院审理,那最高刑只有十几年有期徒刑。如此一来,即使在“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的批示下,若习水案仍以嫖宿罪定性,本就有放纵犯罪之嫌,最终量刑又能严到哪去?
如果视线不局限于此案,还能发现这起偶然案件,在当地权力失序格局下其实暗含必然性。据胁迫卖淫的袁莉供述可知,此次涉案的干部算是她“开旅社”时就结识了的“资深嫖客”中的几个“倒霉蛋”。依照经验,不难想象“嫖幼”或许只是他们“业余嗜好”之一。若顺藤而上深入调查,当地权力失序、利益勾连格局下腐败奢靡的非法乱象,或远不止于此。正是这样的格局,导致受害者不但有冤难申,还得避走他乡。直至手捧省里“尚方宝剑”的“密探”驾到,案情才得以大白于天下。
这样的权力失序让民主与法治深度蒙羞,还容易造成人们的情感断裂,致使底层沦陷。受害者不仅是本案中无辜的女孩及其家人,若民主氛围、法制尊严遭受严重污损,那么生活于此的每一个无权无势的公民,都会沦为潜在的被权力强暴和凌辱的对象,即使遭到无妄之灾,也申诉无门。这光想起来都让人不寒而栗。现在我们只希望“习水性侵幼女案”的审判,最终能以司法正义完成救赎,为我们重塑信心。
'/>在案情已然大白,社会舆论聚焦于此的当下,清算劣行自是制度追求的应有结局。然而,这起“丧尽天良”的性侵害案在时间跨度上从2007年10月延续至今,当地司法的失范、正义的沦陷更值得反思。
此前有报道称,习水性侵害案的曝光,乃是因为有了贵州省公安厅厅长崔亚东的亲自批示,并由遵义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派出8名民警悄悄进入习水县秘密调查取证。甚至就在今年3月27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前往习水暗访时,当地仍有人称可以找到“比较干净”的3个“学生妹”。习水的治安状况和社会秩序可窥一斑。
正因为令习水蒙羞的不仅仅是性丑闻,更是治安丑闻、司法丑闻,故而在期待个案正义的同时,找回制度的正义,重建司法秩序也同样重要。但从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开庭情况来看,制度正义和司法秩序都还难以乐观。
有媒体此前透露,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将参加8日的庭审,对案件的审理进行指导。杨舟亦明确要求,一旦发现案情重大、需要提级处理的,必须提级处理。但问题在于,要确定是否需要提级处理,为何不在立案阶段进行,而非要等到一审已经开庭才派员“指导”?在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上,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习水性侵害案既然已经由习水县法院一审,显然当地检、法两方都倾向于认为该案无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此前引发争论的“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之辩,当地司法机关似乎也已有某种默契。此番前来“指导”的遵义中院审判人员又能打破这种“默契”吗?实在不看好。
另一个细节是,杨舟还要求,对此案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对此类伤天害理、影响极坏的案件必须依法体现从严、从重原则”。这个“顶格处理”的明确要求不但直接干涉了习水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让二审终审形同虚设。按照刑法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规定,所谓“顶格处理”,也就是有期徒刑15年。在中国真实的权力运行逻辑中,不但法官,就算是法院院长也得受当地政法委书记的“领导”,何况杨舟还是习水县上级党委的政法委书记。习水法院负责此案的一审法官焉敢不从党内上级领导的“要求”?此案已然未审先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庭审就像是走走过场。应然的司法秩序就在当地司法机关准备寻回个案正义的过程中再度失范。
当犯罪行为不得不依赖于公安厅长的批示才得以揭露并进入司法程序,当依法审判还不得不接受上级政法领导的指示与要求,司法秩序与制度正义就难以期待。即便在习水性侵害案的最终裁判上能够实现大众心理所期待的实体正义,我们也不得不接受又一个权力失范的事实。(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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