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近,河北石家庄的高先生晚上8点多从河北鹿泉走高速回石家庄行唐老家,夜里10点多在石家庄服务区,感觉身体有点不舒服,吃了点药以后就在车上睡着了。第二天早上8点多,高先生打起精神重新上路,在行唐南出口下高速,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必须缴纳几乎10倍于路费的、385元的“超时费”才能下高速。(5月13日中国广播网)

第一次知道“超时”需要付出代价,是前几天上网看到的,厦门一男子因嫖娼“超时”交易,付出了“被卖淫女老公阿强捅成重伤”的惨重代价。再次知道“超时”需要付出代价,是石家庄的高先生因在高速路睡觉超时,付出了10倍于路费的代价。这两件看来毫无关联的事,让笔者明白了一个道理——“超时”是要付出代价的。

“睡觉超时”与“嫖娼超时”收费都是“有理有据”。据说,这一规定是为了“打击偷逃高速通行费”,并且有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作“后盾”。因此,高速公路收睡觉“超时费”“有理有据”。嫖娼超时不但与高速路超时一样有偷逃费用的嫌疑,而且还占据“资源”不放,妨碍“主人”生财,理应收“超时费”。

“嫖娼超时”与“睡觉超时”收费都是“霸王条款”。按照有关规定,高速路收取超时费目的是为了“打击偷逃高速通行费”,在服务区睡觉休息并不收取超时费。与大多数网友一样,对“车辆在路网内超过24小时,路段内(同一条高速线路)超过12小时,均要缴纳‘超时费’”这条规定,笔者也是第一次听说。高先生睡觉被收“超时费”,是因为“原本从上高速到下高速只需要1个多小时就能到达,但你却花了一天的时间,工作人员应该怀疑你,是否在路上换了通行卡来逃通行费”。高先生“睡觉超时”只不过是有“逃通行费”的嫌疑,却与“嫖娼超时”一样,不管你“超时”期间是否睡着,都得付出代价。

毫无疑问,“逃通行费”是违法行为,理应打击。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高速公路管理处是否应该首先用证据证明高先生不是在服务区睡觉,而是“在路上换了通行卡来逃通行费”,然后再收“超时费”呢?

值得一提的是,让“嫖娼超时”付出代价的阿强自己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而高速路上“睡觉超时”的高先生的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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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的高先生从河北鹿泉走高速回行唐老家。夜里10点多,感觉身体有点不舒服,吃了点药以后就把车停在高速服务区睡着了。次日上午,收费站工作人员告诉他,由于在高速路上停留时间超过了12小时,因此在本来只需40元的高速费之外,还必须缴纳385元的“超时费”才能下高速。(5月13日 中国广播网)

见过霸道的,没见过连“服务区”也算在高速路上来霸“道”的。此无它,皆因如此即可名正言顺收取“超时费”。可叹的是,高速路一般都是封闭式设计,甭管啥车,只要驶进这个路段,就犹如遭遇到绿林草寇“占山为王”般,“此路是我开,此区是我建”,蛮不讲理你也没辙,“具体收多少钱是系统自动生成的,我们无法为您确定”。瞧瞧,除了“乖乖交钱、息事宁人”,怕是没别的路好走了。

这是一种什么思维?大概可以名之曰“管治”思维,即行驶在所辖路段的所有车主都视之为上缴银子的顾客,而非提供便利服务的对象。这又是一种啥样的行为?大抵只能算是匪类行径。因为,据各地公路管理部门的说法,这么做是为了防止司机“换卡逃费”。这不先把司机假设成了小偷小混混了吗?只管自己方便,就尽可往他人头上泼脏水?假如司机不想背负这种嫌疑,那就不顾疲劳,一路疾驰吧。这,又岂非是在逼勒司机疲劳驾驶,诱发交通事故?!

自1988年上海至嘉定高速公路建成通车,结束了我国大陆没有高速公路的历史之后,截止去年年底,全国高速公路总通车里程已达8.5万公里,雄居世界第二,不只大大缩短了省际和重要城市之间的时空距离,加快了区域间人员、商品、技术、信息的交流速度,还降低了运输成本,对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相关服务“软件”的滞后,却屡屡遭人诟病。收费高、收费标准不一、常修修补补造成堵车等痼疾,都让司机有苦难言。上述案例中的不合理的“超时费”,更是将高速路收费环节上的弊端曝露于公众面前。

考虑到很多高速公路属于既没钱、又想发展的“变通”政策下的产物,高速路收取一定费用用于还贷无可厚非,但必须把握好政策界限:一是要合情合理,于法有据。司机呆在服务区,没有占用车道,自然不应多收“公路费”;二应提前告知,赋予司机足够知情权。不能事前不告知,事后突然“伸手要钱”,从而激化矛盾,影响交通和谐;三、至于“出示住宿和餐饮票据,就可以不收费”,是不是难逃高速公路方与服务区“合伙谋利、坐地分赃”之嫌?

高速公路本质上具有公共属性,如此“超时费”无疑涉嫌不当得利,而这样一本糊涂账究竟是进入了部门的小金库,还是被个人或小团体渔利自肥了,也理应由上级有关部门及时予以澄清或查究。这不仅事关公平,事涉司机的切身利益,更有助于维护好、发挥好高速公路“国民经济交通命脉”的作用。否则,“高速”而又不能“超时”的高速公路岂不令人很纠结,与蜿蜒于路上的贪婪、暴虐的“吸血鬼”又有何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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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司机高先生驾车上高速公路后,因身体不适在服务区睡了一觉,第二天下高速时被收费人员告知,因在高速公路上逗留超过12小时,高先生除了要交40元通行费外,还须另交345元“超时费”。据悉,收取超时费的依据是《河北省收费公路货运车辆计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仅河北省,全国很多地方都有类似规定。公路管理部门表示,收取超时费是为了防止司机“换卡逃费”,超时的司机若能出示在高速路行驶期间的住宿或餐饮发票,则可免收超时费。(《现代快报》5月14日)

乱收费之泛滥、之猖獗、之花样翻新,持续不断地考验着国人的想象力。恕我孤陋寡闻,和绝大多数人一样,我也是头一回听说高速公路超时费。当如此新奇的收费展现在面前,我不禁想:乱收费,还有多少荒诞不经的理由?尽管高速公路超时费并非公路经营方擅自收取,而是有省级红头文件为据,但我仍将其定义为乱收费,理由如下。

高速公路服务区就是休息区,司机有权在此休息,无论休息多长时间,无论是在自己车里睡觉还是到服务区的旅店住宿,无论他有没有在服务区里掏钱消费。换言之,司机在一条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逗留超过12小时,这是正常现象,也是司机的权利。何况,从防止疲劳驾驶的角度看,更不应限制司机在服务区的逗留时间。

司机在高速公路及服务区逗留时间较长,绝不等于他有“换卡逃费”行为,这是傻瓜都懂的道理。收取超时费,相当于认定所有超时司机都有换卡之实,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公路管理部门不能将打击“换卡逃费”行为偷换成打击超时逗留行为。而且,超时司机没有义务用住宿或餐饮发票来“自证清白”,有无换卡行为,举证的责任在收费方而不在司机!

无论《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没有收取高速公路超时费的规定,相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超时费并非单纯的收费,而更像是一种罚款,这种罚款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不管有多少省份出台此政策,它依然是一种不合法的“土政策”,依然是侵犯民众权益的霸王条款。凭一项不合法的“土政策”就公然地对民众实施收费或罚款,不知道这种丑陋行径还要猖獗到何时!

高速公路超时费其实也是一项很愚蠢的政策。若有司机“换卡逃费”,弄一张服务区的餐饮发票有何难哉?从上海到南京,正常行驶只需3个小时,不管怎样“换卡逃费”恐怕都不会超过12小时。显然,通过收取超时费打击“换卡逃费”,其结果只会误伤无辜的司机,却打击不到真正的逃费者。像我这等智商的人都能想到这一层,制定政策的人难道想不到?找一个收费的由头罢了。

高速公路超时费,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高速公路时而拥堵不堪,或因道路整修扩建,或因很多收费道口不开放。不管车辆行驶速度有多慢,不管司机在收费站前排多长的队,不管人们因此耽误了多少时间,却没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向司机赔偿“超时费”。我还联想到正在进行的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这项工作从去年6月开始,至今年5月底就要结束,而种种迹象表明,此次声势浩大、耗时一年的整治行动,可能又是雷声大雨点小了。像高速公路超时费这种违法而荒唐的乱收费,难道不该被列入整治、取缔之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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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在河北高速路行驶过程中因疲惫在休息区自己的车上睡了一晚上,结果第二天驶离时,他被告知因为他在高速路上停留时间超过12小时,因此要缴纳10倍于过路费的“超时费”。(5月13日中国广播网)

这起“超时费”事件,又一次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高速公路还要收“超时费”?吃惊之余,检索一下河北省的高速公路管理相关规定,确实发现了具体条文,并且在北京、湖南等相关省份也同样存在类似的规定。

“超时费”作为高速路收费的一种形式,主要是为了惩罚“换卡逃费”现象。“换卡逃费”是指司机针对公路联网收费,利用交换车牌、交换通行卡等方式逃避缴纳过路费的不法行为。但司机利用换卡换牌来规避过路费,只要事先算好时间就不会超过“法定时间”。即便是超远的长途货运司机,只要将长途旅程分段行驶换卡换牌,也完全可以规避处罚。所以,以“超时费”的形式避免“换卡逃费”是达不到立法本意的。

实际上,收取“超时费”的行为可能侵害司机的合法权利,且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在高速路上的延迟现象存在无法预计的客观事实,诸如堵车、车辆故障、休息区购物餐饮、以及在休息区内等人、停车休息等都是合法正常的延迟,根本无需向相关部门“解释”或“证明”自己在上高速后“都干了什么”,对车辆时间的过分限制等同于在变相侵害司机合法权益。

此外,在高速公路上的长时间行驶,最可能引发因疲劳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司机感到疲劳或不适,在休息区略作休息,或者停车过夜都是法律应该提倡和保障的合法行为。要求司机出示休息区旅馆发票才可证明自己没有“换卡逃费”的做法也是荒谬的。难道司机在休息区旅馆是合法的,在自己的车内休息就是非法的吗?相关部门不能人为限制司机合法休息时间,也不能人为限制司机该如何休息。

没有法律依据且侵害司机合法权益的“超时费”不该再收了,在目前的收费公路专项整治中,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朱巍(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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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近,河北石家庄的高先生晚上8点多从河北鹿泉走高速回石家庄行唐老家,夜里10点多在石家庄服务区,感觉身体有点不舒服,吃了点药以后就在车上睡着了。第二天早上8点多,高先生打起精神重新上路,在行唐南出口下高速,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必须缴纳几乎10倍于路费的、385元的“超时费”才能下高速。(5月13日中国广播网)

据了解,高速路收取“超时费”意在防范“换卡逃费”, 从上高速领卡开始算有效期是24小时,如果超过24小时,就属于超时卡,需要缴纳超时费用。

防范“换卡逃费”就不问青红皂白,收取在高速路上行车超时行驶车辆的“超时费”,不管你超时的原因是修车也好,休息也罢。这种凭主观认定收费的做法,既不严谨,也不人性,难脱乱收费之嫌。

据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司机若要证明自己没有“换卡逃费”,就必须出示在高速路行驶期间住宿或餐饮的票据。而高速路服务区的收费与机场的收费“有一拼”,都贵的“吓人”。疲劳司机在服务区食宿一晚,可能好几张“大团结”就会“蒸发”。因此,有些疲劳司机在高速路服务区停车后,在驾驶室内睡觉,养好精神后再上路。

在车上睡觉要收“超时费”,进服务区睡觉要收取高额“服务费”,受经济压力的逼迫,一些司机只好选择带病上路、疲劳驾驶,给高速路的行车安全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也就逼出了一批“马路杀手”。

“换卡逃费”与“马路杀手”的危害,哪个更大?大家都心知肚明。

其实,高速路要防“换卡逃费”,其实不必拿“超时费”做文章,在收费卡上嵌入车辆信息,或者电话与服务区核实一下“睡觉司机”是否换卡,都能解决问题。小小的改进不愿做,非得用“宁可错收一千,不愿放过一个”的“超时费”去逼高速路驾驶员“带病上路”、“疲劳驾驶”,用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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