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房屋征收前 须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来源:东南网 2012-11-01 编辑:唐丽萍
我省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今起执行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1月1日讯(记者 杨永敏) 今后,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应分户评估;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应优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今起正式执行。 被征收人可协商选定 房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意见》,市、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并公布。 市、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牵头组织土地、规划、建设、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意见》指出,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也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补偿的,不再分户评估。在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需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应当分户评估。 关于选择评估机构,《意见》提出,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摇号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基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可以到场监督。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由市、县房屋征收部门规定。 |